(2016)内04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洪岐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岐,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64号原告高洪岐,男,195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徐明,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岐诉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原告高洪岐负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小牧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