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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洪岐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岐,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64号原告高洪岐,男,195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徐明,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岐诉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原告高洪岐负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小牧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