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洪广、马洪芬与吕洪井、王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广,吕洪井,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0号申请人:吕洪广,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吕洪井,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爱琴,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终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洪井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