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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洪广、马洪芬与吕洪井、王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广,吕洪井,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0号申请人:吕洪广,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吕洪井,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爱琴,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终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洪井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