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房思玉与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翟振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玉,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翟振杰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11号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翟兆海,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翟振杰,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翟振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6年1月29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