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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菊生申请宣告蒋水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菊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91号申请人蒋菊生。申请人蒋菊生要求宣告蒋水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蒋水发,男,1931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XX新村XX幢XX室,现住苏州市XX护理院,系申请人蒋菊生之父。蒋水发与配偶袁根妹共生育两名子女,蒋菊生和蒋菊林。申请人蒋菊生陈述,蒋水发患有老年痴呆、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等,现在意识不清楚。申请人蒋菊生认为蒋水发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本院予以宣告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袁根妹、蒋菊林均到庭表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蒋水发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认为,蒋水发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均丧失,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蒋菊生提供的户籍资料、苏广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蒋水发的病情,其目前无法表达本人意愿,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蒋水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蒋菊生系蒋水发之子,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蒋水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蒋菊生为蒋水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晴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