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吕芳与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任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任玉霞,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芳与被申请执行人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所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玉霞在银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德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