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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庞××与F××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F××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05号原告庞××。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F××,其余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F××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