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