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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