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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大年与杨赞、邱迷路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年,杨赞,邱迷路,邱心永,王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260号原告:王大年,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可,系王大年父亲。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赞,男,汉族。被告:邱迷路,男,汉族。被告:邱心永,男,汉族。被告:王猛,男,汉族。原告王大年诉被告杨赞、邱迷路、邱心永、王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大年的法定代理人王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被告杨赞、王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迷路、邱心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年诉称:原告王大年系埇桥区祁县镇忠陈村村民。2013年7月5日,原告在祁县镇忠陈村乡村道路被第一被告杨赞名下第二被告驾驶的皖L号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碾压致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后,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杨赞、邱迷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4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赔偿款7万元由被告杨赞、邱迷路于2015年9月11日付清。当时为保证该款顺利履行,另外由被告邱心永、王猛提供连带义务保证。该协议达成后,被告杨赞、邱迷路按约定支付了其中的57万元赔偿款(含保险39万元)。但对最后一笔7万元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邱心永、王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赞辩称:当时杨赞签订协议书是事实,系在办理保险时签的字,该款应当偿还。被告王猛辩称:协议书上系被告王猛签字,该款尽量由邱迷路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告王大年在祁县镇忠陈村乡村道路与第一被告杨赞名下第二被告邱迷路驾驶的皖L号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被碾压致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后,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杨赞、邱迷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4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赔偿款7万元由被告杨赞、邱迷路于2015年9月11日付清。被告邱心永、王猛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该协议达成后,被告杨赞、邱迷路按约定支付了其中的57万元赔偿款。但剩余7万元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邱心永、王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杨赞、王猛陈述、协议书、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作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四被告是否具有连带支付原告70000元赔偿款的义务。合同应当履行。被告邱迷路驾驶皖L号大型货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赔偿义务人依法应予赔偿。2013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杨赞、邱迷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4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赔偿款7万元由被告杨赞、邱迷路于2015年9月11日付清。被告邱心永、王猛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作为本案被告的邱迷路、邱心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赞、邱迷路、邱心永、王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大年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