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月明、曹伙均、曹泽均、郑环旭、郑友谊、郑环清、郑其昌与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蒲江县某某镇某某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行初2-1号本院2016年1月14日对起诉人付月明、曹伙均、曹泽均、郑环旭、郑友谊、郑环清、郑其昌诉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蒲江县XX镇XX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川0183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行政裁定书中第1页顺数第1行“(2015)川0183行初2号”应更正为“(2016)川0183行初2号”。审判员 许 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