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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辉装华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辉装华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3号之一原告:阜阳市辉装华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献华,总经理。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辉装华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朝辉、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李世影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 判 长  黄朝辉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附:(2016)皖1204民初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