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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荣县国土资源局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国土资源局,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666号原告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沛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木,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容,董事长。第三人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君,董事长。原告荣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胜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荣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赵成木、陈春雷,第三人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三人荣县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应当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荣县国土资源局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