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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朝升与师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升,师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唐朝升,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被告师宝利,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新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升与被告师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师宝利已将所欠原告唐朝升的借款及诉讼费共计3560元支付给原告唐朝升,原告唐朝升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朝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朝升负担。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