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朝升与师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升,师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唐朝升,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被告师宝利,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新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升与被告师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师宝利已将所欠原告唐朝升的借款及诉讼费共计3560元支付给原告唐朝升,原告唐朝升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朝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朝升负担。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