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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某某村委会及某某村委会三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村民,住该村组。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关东波,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原告自行承担25元。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