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103号申请人: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法定代表人:高孟。申请人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103号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上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鲍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瑞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