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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三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自行和好,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移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