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守伟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伟,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异2号案外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如意大道1号如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宇恒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守伟,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28100003077(1-5),组织机构代码17343826-2,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生态纺织园区东门。法定代表人刘晓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守伟申请执行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宁夏如意科技市场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马小梅代理审判员 张 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