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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侯建平与李宗轩、李俊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建平;李宗轩;李俊成;曹丽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侯建平,女,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九十三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莹,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李宗轩,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中国航天研究所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俊成,男,1959年7月5日生,汉族,大港油田工程师,住。被告曹丽丽,女,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大港油田陆井公司退休工人,住。原告侯建平诉被告李宗轩、李俊成、曹丽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春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星池、佟莹,被告李宗轩、李俊成、曹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李宗轩岳母,被告李俊成、曹丽丽系被告李宗轩父母,原告之女与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原定举办婚礼,后因发生矛盾而导致婚礼未如期举行,在二人登记结婚之前,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购买了全套家具,因自己家中无处放置,故先放于三被告家中,原告系家具所有权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四门衣柜1件、启动杆床1件、床头柜2件、五斗柜1件、餐桌1件、餐椅4件、三人沙发1件(加沙发罩)、大茶几1件、茶椅2件、三门书柜1件、多功锅1件、加密棕6公分床垫1件;2、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购货单复印件2张;2、原告交款凭证复印件;3、(2015)东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录音光盘。被告李宗轩辩称,原告清单上的物品除了沙发罩、多功锅以外,其他全部都有,现在都在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内,这是被告与原告女儿的婚房。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宗轩未提交证据。被告李俊成辩称同被告李宗轩。被告李俊成未提交证据。被告曹丽丽辩称同被告李宗轩。被告曹丽丽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侯建平系被告李宗轩之岳母,被告李宗轩与原告之女佟莹于201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4日,原告在南开区铷月居家具店购买四门衣柜1件、启动杆床1件、床头柜2件、五斗柜1件、餐桌1件、餐椅4件、三人沙发1件(加沙发罩)、大茶几1件、茶椅2件、三门书柜1件,赠送多功锅1件、加密棕6公分床垫1件。经询,原告称上述物品于2014年12月28日送至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内,原告称该上述物品系赠与给其女儿个人使用。庭审中,经询,被告称除了沙发罩、多功锅以外,其他物品均在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内。另查,原告之女佟莹曾起诉被告李宗轩离婚,但经生效判决驳回了佟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目前被告李宗轩与原告之女仍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权利人要求返还要以具有该物品所有权为前提。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返还原告四门衣柜1件、启动杆床1件、床头柜2件、五斗柜1件、餐桌1件、餐椅4件、三人沙发1件(加沙发罩)、大茶几1件、茶椅2件、三门书柜1件、多功锅1件、加密棕6公分床垫1件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称上述物品除沙发罩、多功锅以外,其他物品均在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内。庭审中,原告称上述物品系原告赠与原告之女佟莹个人,在原告称已经将上述物品赠与原告之女佟莹的情况下,则现在原告并非上述物品的权利人,其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如果原告要求撤销对其女佟莹上述物品的赠与,则应当向其女佟莹主张权利,故本案中被告不适格,综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本院不予收取,全部退还给原告侯建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