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唐兴荣与陈明、宣卫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荣,陈明,宣卫平,陈美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唐兴荣。被告陈明。被告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荣与被告陈明、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唐兴荣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殷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