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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闫传启与王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传启,王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24号申请人:闫传启,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闫传启与被申请人王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得林所有的皖S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修孝斌所有的晋M号轻型普通货车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得林所有的奇瑞牌SWL771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修孝斌所有的晋M号轻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闫传启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