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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闫庆合与白旌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合,白旌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96-1号申请人闫庆合,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旌旗,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民民保字第0009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闫庆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旌旗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建业森林半岛小区27号楼9层1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