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环进与被告林斯爱、李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环进,林斯爱,李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刘环进,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环南东路021号。身份证号430821197201240631。被告林斯爱,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苗市镇东岳村14组。身份证号430821196312038212。被告李满珍,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苗市镇东岳村14组。身份证号43082119631205822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环进与被告林斯爱、李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环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环进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环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环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