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法定代表人:程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久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