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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丽丽与被执行人庞可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庞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可,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丽丽与被执行人庞可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庞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丽丽合理经济损失5,767.53;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被告庞可负担136.00元,由原告孙丽丽负担3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