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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3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落北河乡。被告贺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落北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灯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双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