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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永兰与窦奎刚、窦现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窦奎刚,窦现杰,陈安效,孟现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张永兰。被告窦奎刚。被告窦现杰。被告陈安效。被告孟现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负责人张忠锋,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窦奎刚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要求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窦奎刚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