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永兰与窦奎刚、窦现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窦奎刚,窦现杰,陈安效,孟现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张永兰。被告窦奎刚。被告窦现杰。被告陈安效。被告孟现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负责人张忠锋,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4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窦奎刚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要求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窦奎刚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