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彬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97号罪犯徐彬,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2)泰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应予追缴返还原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2)鲁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2月4日起。于2002年12月2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0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止;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7)泰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泰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泰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泰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徐彬假释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洒洪宇,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彬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徐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160.2分,兑现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