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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42858.9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在陕D520**/陕D56**挂半挂货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护理费2900元、误工费2900元、交通费12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174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981.91元,以上合计42858.9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