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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文荣、王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荣,王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荣,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凤,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吴文荣为与被上诉人王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吴文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