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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丽华与宋红、李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华,宋红,李春永,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13—2号原告史丽华,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永,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红,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华与被告宋红、李春永、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致使民事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侯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赤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