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高科明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高科明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11-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高科明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61号107室,组织机构代码05851325-5。法定代表人邹照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七星大道21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8576626-7。法定代表人潘志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宏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井岸支行账户44×××36的存款75000元至本院,再对该账户在1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