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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跃龙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