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跃龙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