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付至才与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至才,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4号申请执行人:付至才,男,生于1958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付令,男,付至才之子。被执行人: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法定代表人:陈思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至才申请执行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