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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洪旭对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旭,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466号申请人:郑洪旭被申请人: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村主任。本院受理郑洪旭诉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后,郑洪旭请求对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收入款145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款145000元予以扣留。二、对郑洪旭在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分社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的有效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则视为不需要续冻,本裁定效力将于冻结期限届满时自动消失。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