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刑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刑更字第2号罪犯彭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2015年1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5)梁法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重庆市开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彭某的缓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开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彭某于2015年12月24日凌晨,在重庆市开县君莱宾馆5楼一房间内与王某、何某一起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检测,罪犯彭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其行为已构成吸毒。罪犯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撤销缓刑。经审查,2015年1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5)梁法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罪犯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5年12月24日凌晨在重庆市开县君莱宾馆5楼一房间内与王某、何某一起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当场抓获。2015年12月24日,罪犯彭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对罪犯彭某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开县看守所。本院认为,罪犯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罪犯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因此,重庆市开县司法局申请建议本院撤销罪犯彭某缓刑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开县司法局申请撤销罪犯彭某缓刑建议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平代理审判员  朱 飞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