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新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李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赵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乡。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国臣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