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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马军与扎赉特旗腾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扎赉特旗滕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85号原告马军,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江南风情园1号楼四号门市。被告扎赉特旗滕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医疗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扎赉特旗滕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