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尹华彬与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369号原告尹华彬。委托代理人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朝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博,镇长。委托代理人孙雯,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刚。第三人尹晓娟。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华彬要求被告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