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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尹华彬与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369号原告尹华彬。委托代理人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朝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博,镇长。委托代理人孙雯,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刚。第三人尹晓娟。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华彬要求被告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