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95号原告刘建成,男,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明,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烟台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莱山区。系原告刘建成之父。被告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成与被告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刘建成负担。审判员  张纯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