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40何瑞兰与龚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瑞兰,龚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40号申请人何瑞兰,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龚树林,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何瑞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树林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树林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左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80.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何瑞兰的担保财产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