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骆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骆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章某。被告:李某。被告:骆某。委托代理人:李东林。原告章某诉被告李某、李美英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李某及被告骆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被告李某系李秋林儿子,被告骆某系李秋林母亲。2013年6月16日李秋林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2014年5月5日李秋林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5年5月5日李秋林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李秋林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其余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偿还。李秋林于2015年8月23日去世,两被告作为李秋林的法定继承人,对李秋林生前所负债务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李某、骆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李秋林所欠借款7500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55000元利率按2%计算,另2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清偿责任;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章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据3份,用以证明2013年6月16日李秋林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2014年5月5日李秋林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5年5月5日李秋林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的事实。2、杭州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证明2份,用以证明李秋林已于2015年8月23日死亡,被告李某与其系父子关系,被告骆某与其系母子关系的事实。被告李某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李秋林没有遗产。现住的位于秋丰的房屋是家里人一起买的,不仅是李秋林一个人的钱。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骆某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李秋林未有遗产可继承。即使有遗产,被告骆某亦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故请求驳回对被告骆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骆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章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李某、骆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16日李秋林向原告章某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2014年5月5日李秋林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5年5月5日李秋林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上述借款李秋林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底,其余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被告李某系李秋林儿子,被告骆某系李秋林母亲。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与李秋林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秋林未归还借款75000元,未支付2015年7月1日起利息的事实清楚。现李秋林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李秋林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某系李秋林遗产继承人,对李秋林上述债务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骆某虽系李秋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李秋林遗产继承的权利,本院认为其可不对李秋林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秋林遗产范围内清偿李秋林对章某所负借款77000元及该借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其中5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