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亚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亚才,唐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号。代表人:沈军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海燕,该行二级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金国,该行员工。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号*层西。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亚才。被告:唐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农行)为与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刘亚才、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亚华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和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62750.05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亚华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天元路410(西)、天元路410(东)房产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唐云、刘亚才所有的坐落于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59幢1单元2105室、白杨新村66幢1单元101室房产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8日,原告黄岩农行与被告亚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被告亚华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西城街道西苑社区天元路410(西)、天元路410(东)房产为其在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内授信所发生的主债权余额在最高额3350000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亚华公司至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刘亚才、唐云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被告刘亚才、唐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59幢1单元2105室、白杨新村66幢1单元101室房产为被告亚华公司在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内授信所发生的主债权余额在最高额570000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刘亚才、唐云至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4月23日,被告亚华公司向原告黄岩农行借款2300000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亚华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2750.05元和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和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2750.05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以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天元路410(西)的房产(最高额为1740000元)、天元路410(东)的房产(最高额为161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分别在上述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以刘亚才、唐云共有的坐落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59幢1单元2105室的房产(最高额为260000元)、白杨新村66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最高额为31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分别在上述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2元,由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亚才、唐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70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