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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星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星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427号原告: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34号成基大厦610室。被告:赵星宇,出生年月日及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星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