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朝明、许成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明,许成杰,李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何朝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许成杰,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生贤,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何朝明与被执行人许成杰、李生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成杰、李生贤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朝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成杰、李生贤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9786.57元及利息、执行费1246元、诉讼费2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