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第二架子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1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滨河街建材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19273-3。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勐。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南路中铁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晓林,董事长。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卞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第二架子队。负责人:邓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第二架子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第二架子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安置房项目经理部第二架子队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5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4822.5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822.50元。审 判 长 武晋德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