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异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宋兆信与张建国、李社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信,张建国,李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宋兆���。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李社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社祥、张建国位于白落堡富民新村2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的查封手续。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 志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