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77号罪犯乔元义,又名乔椟,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乔元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2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4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乔元义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乔元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元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元义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元义的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