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盖芸与任兰彬、李永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盖芸;任兰彬;李永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522民初126号原告盖芸,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被告任兰彬,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村民,现住利津县。被告李永跃,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村民,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负责人:曹雪梅,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7208027-4委托代理人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芸与被告任兰彬、李永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盖芸医疗费4354.17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财产损失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064.17元,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李永跃赔偿原告盖芸剩余损失共计3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当庭付清。三、被告任兰彬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盖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