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裘利群诉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裘利群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利群,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585弄22号1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411弄17号底层。负责人黄学伟,主任。上诉人裘利群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裘利群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裘利群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利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裘利群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