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鑫源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华松鑫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鑫源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松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8号原告深圳市宏鑫源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被告深圳市华松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松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鑫源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