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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乔朋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朋真,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3号申请人乔朋真,男。被申请人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保云,任公司经理。申请人乔朋真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乔朋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